谭某与衡阳晶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崇盛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 "产权式"商铺;返还原物;所有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291号
审理法官:

龙巍

刘丽娅

周隽斓

法官解说
本案讼争标的物为商铺,纠纷产生源于商铺售后返租。讼争商铺的销售方式是近年才开始出现的一种房地产商铺营销模式,房地产界将其称为"产权式"商铺,即开发商将大商场分割成若干个小面积具有独立产权证的商铺,并将其全部或部分以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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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11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291号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参加人
原告谭某,男。
被告衡阳晶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2号晶珠广场3楼。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崇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2号晶珠广场3楼。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董事长。
4、审理级别: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志峰、审判员彭卫东、人民陪审员李会仁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巍、审判员刘丽娅、审判员周隽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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