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海建设开发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原海口中海建设开发公司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民终字第2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恩源 单位:
1.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
我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于1996年5月6日,双方所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适用《劳动法》调整。《劳动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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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7)振民一初字第99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民终字第280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海口中海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晨光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湘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原海口中海建设开发公司职员,住海口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恩源;人民陪审员:黄守进林承国。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承国;审判员:杨兹凤;代理审判员:胡曙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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