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茸城营业部诉上海福尔门橡塑实业公司等证券回购合同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九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松江县泖港镇财政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7)松经初字第8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洪 单位:
1.证券回购是证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按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证券的融资活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上海福尔门橡塑实业公司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根据1996年6月25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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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7)松经初字第839号。
2.案由:返还国库券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茸城营业部。
代表人: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惠林上海市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尔门橡塑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被告:上海市松江县泖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夏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松江县泖港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洪;代理审判员:梁志泉胡钢
6.审结时间:199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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