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诉王某案 房屋产权、共同财产的认定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三明明经律师事务所

三明市三元区辛口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民终字第3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希星 单位: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原告晏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被告王某认为本案的原告晏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不享有诉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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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01)元民初字第40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民终字第382号。
2.案由:房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晏某,女,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三明市三元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庆洛三明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葛某,系原告晏某之子。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三明市三元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霞,三明市三元区辛口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威;审判员:林振铭吴广宇。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翔熙;审判员:李平;代理审判员:邓长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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