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民字第181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民上字第958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29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广元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六合路98号19层A、B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傅文园,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赵某,男,43岁,汉族,演员,住辽宁省铁岭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傅文园,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蕴采,辽宁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广协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傅文园,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赵冰清。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俊;代理审判员:曹桂兰、张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5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观看了被告赵某在中央电视台为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做的北极绒产品广告后,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单价为人民币240元的北极绒内衣一套。原告穿上该衣后,身体虽未受到伤害,但感觉非常冷,根本起不到广告宣传的功效。原告认为,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取得不正当利益,故弄玄虚,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遂要求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40元、赔偿原告人民币240元,并承担原告为交涉而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及诉讼期间的其他费用人民币500元。审理中,原告除退一赔一的请求外,将其他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住宿费、误工费、查档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008元。同时,原告认为,赵某利用名人效应,诱导原告购买系争内衣,为共同过错人;被告中广协信息中心不是广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却为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认证书,标明该广告可以刊播,也有过错。故追加赵某、中广协信息咨询中心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系争内衣的购买者,同时,原告也未提供其是看了广告后,才购买北极绒内衣的证据。被告赵某为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做的北极绒内衣广告是合法的科幻广告,允许适当的夸张。原告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知道世界上没有冰星,系争广告不可能引起原告的误解。而三被告既不是北极绒内衣的销售商,又没有欺诈的故意,不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综上,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期间中央电视台连续播放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北极绒广告,该广告由赵某表演,内容为赵某身着北极绒保暖内衣被冰星人劫持后,冰冻在冰块内。2000年10月21日原告去位于包头市娜琳商厦有限公司内的北极绒保暖内衣专卖店购买了一套价格为人民币240元的北极绒保暖内衣,该专卖店出具了北极绒保暖内衣专用收据,随衣赠送的有广告册一册和VCD光盘一盘。在广告册内有“薄如羊毛衫,暖赛羽绒服”的介绍;VCD光盘内有赵某穿着保暖内衣被冰星人劫持,冰冻在冰块内的表演。同月24日原告凭北极绒保暖内衣专用收据换取了包头市娜琳商厦有限公司的购物发票。
又查明,目前保暖内衣未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已报上海市黄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2000年10月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检测:北极绒保暖内衣质量合格。2000年9月8日中国广告协会对系争广告作出咨询认证意见:该广告为科幻形式的创意,允许进行夸张。该广告画面与用语不违背《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可以刊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提供的北极绒保暖内衣专用收据复印件,购买北极绒保暖内衣的发票联,北极绒保暖内衣一套。证明原告向商家购买了系争保暖内衣。
(2)原告提供的广告册一册和VCD光盘一盘。证明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赵某为系争内衣作了虚假的宣传。
(3)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广咨法0006153号广告咨询认证书,证明系争广告为科幻形式的创意,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以刊播。
(4)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市企业标准。证明涉案的保暖内衣是合格产品。
(5)本院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取的证词。证明目前保暖内衣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一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北极绒专用收据、发票和内衣无异议,本院认定上述证据系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系专用收据、发票和内衣的持有者和系争内衣的购买者。三被告虽否认原告为系争内衣的购买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三被告提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极绒电视广告是否虚假,是否对原告构成了欺诈。法院认为,广告与说明书不同,允许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艺术加工,本案的原告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相当的知识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系争内衣广告为科幻形式的创意。且被告随衣赠送的广告册上注明该内衣“薄如羊毛衫,暖赛羽绒服”,原告不应对系争广告的内容产生误解。再则,系争商品系合格产品,原告使用了该保暖衣后,并未遭受损害,原告要求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退一赔一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赵某既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又非广告发布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中广协信息咨询中心系行业协会性质的社会团体,其出具的广告咨询认证书仅起到咨询意见的作用,且其内容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该中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陈某货款人民币240元、赔偿陈某人民币240元、赔偿原告陈某住宿费、误工费、查档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008元,并由被告赵某、中广协信息咨询中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三)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诉称: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上没有标明“纯属虚构”字样,反而在广告上写明了赵某被劫持的具体时间,且以新闻形式发布,没有任何广告标识,违反了广告法,是虚假广告。陈某受其欺诈而购买的北极绒产品没有广告宣传的保暖效果,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赵某在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中不仅扮演了角色,而且在广告上注明“著名演员赵某”。中广协信息咨询中心明知广告存在很大问题,仍认证其合法,也存在过错。综上,赵某、中广协信息咨询中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坚持其原审的诉讼理由,请求撤销原判决,判令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240元,并赔偿人民币240元,及承担诉讼期间的一切费用人民币4307元,判令赵某、中广协信息咨询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2.被上诉人辩称:广告应该真实合法,但也允许有艺术创意。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进行了一定的夸张和艺术加工,是夸张的事实,真实的夸张,不可能产生虚假广告的影响。广告法上没有规定广告上一定要标明“虚构”字样,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也没有违反广告法中的禁止性条款。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是合法夸张的广告,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该知道该广告是引导消费者消费,不会产生误导。北极绒产品达到了企业标准,其保暖指标高于企业标准,质量是符合规定的。陈某购买北极绒产品,应该知道广告是证明产品有保暖功能。陈某如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在其居住地包头市提起诉讼,陈某至上海市起诉,本身就属不当扩大损失。中广协信息咨询中心是行业协会性质的社会团体,广告咨询是其业务之一,出具广告咨询认证书是合法的,内容没有与广告法相冲突的地方。赵某的表演是体现广告的创意,是履行与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间劳务合同的行为,赵某的表演没有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
(五)二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是否违反广告法,属虚假广告。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该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是一门艺术,艺术就允许一定的创意加工和适当的夸张,科幻广告就是广告的一种艺术创作。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为科幻形式的创意,进行适当的夸张是允许的。至于该广告的夸张程度是否适当,应按照一般社会公众的标准加以评判,而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对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采用科幻的形式推销北极绒产品的创意是完全能够理解的,陈某作为具有相当知识水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也是应当知道的。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的夸张程度是适当的,不属虚假广告。至于科幻广告是否必须注明“虚构”字样,法律、法规目前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凭此认定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属虚假广告,缺乏法律依据。(2)陈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该电视广告受到损害。法院认为,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属科幻形式广告,具有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的公众应该知道赵某(仅穿北极绒保暖内衣)被冰封属科幻形式的创意,不会因此对北极绒保暖内衣的保暖性能产生重大误解。且北极绒保暖内衣又系质量合格产品,其保暖性能符合有关标准。故陈某以北极绒产品未起到广告宣传的保暖效果,使其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理由难以成立,法院不予采信。(3)赵某、中广协信息咨询中心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由于赵某系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的演员,而中广协信息咨询中心系提供广告咨询服务的机构,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主体,陈某要求赵某、中广协信息咨询中心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涉案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系科幻广告。该广告所采用的艺术夸张手法是适当的,并不属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该广告所推销的北极绒保暖内衣也系合格产品,陈某观看了北极绒保暖内衣电视广告后采购了上述产品,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原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陈某要求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因广告欺诈产生的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审理费人民币149.52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七)解说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日趋成熟,广告成为企业竞争常用的手段,由于广告管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适用事后监督制度,所以,因广告而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源于著名笑星赵某在中央电视台为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做的北极绒广告而产生的纠纷。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1.此电视广告是否属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审理这类纠纷,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广告和说明书不同,广告是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手段,是说明的艺术,既然是艺术,就允许一定的创意和适当的夸张。至于夸张是否适当有度,应按一般社会公众的标准加以评判。涉案广告中,赵某身着保暖内衣被根本不存在的冰星人劫持后,冰冻在冰块中,是有科幻形式创意的广告,根据通常理解,广告主通过这个广告,旨在说明自己的产品具有较强的抗寒性。具有一般认知能力的人对该广告的创意应该是能理解的,本案的原告是一个职业法律工作者,更有能力理解该广告的创意。其次,系争保暖内衣是质量合格的产品,其保暖性能符合标准,陈某指证该广告系虚假广告的理由显然不足。如果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则会扼杀广告的艺术性和观赏功能。
2.赵某和中广协信息咨询中心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含义不难理解,但对于广告发布者的理解则可能产生偏差。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很明显,本案中的赵某既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仅是表演者,所以,赵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要求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中广协信息咨询中心是社会团体,虽然为系争广告出具咨询意见书,但并没有在系争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涉案商品,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也是没有依据的。
(赵冰清)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69 - 27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