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分局法制科

分局望城坡派出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行初字第0024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舒秋膂 单位: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1.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界定:广场舞噪声扰民,公安机关应当管
对本案被告处置广场舞噪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定,对于促进公权力介入广场舞治理,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化解这一难题有着积极意义。
担负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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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行初字第0024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不作为。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分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1,该分局望城坡派出所法制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岳麓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翰旻;审判员,苏舸飞;人民陪审员:周宝良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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