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何某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形成权;物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0777号
审理法官:

周赞

黎春林

孙新容

代理律师:

曾懿

康玲

王丹

法官解说
一、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学界有如下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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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0777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1。
委托代理人:康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赞;审判员:黎春林;人民陪审员:孙新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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