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未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案 高考信息;教育战略;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行终字第00345号
审理法官:

陈光辉

柳志敢

王真铮

代理律师:

韦当

李志员

王军

法官解说
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政府信息公开并不等于全部信息公开,也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的是信息的开放,而保守国家秘密强调的是对信息的封闭和控制,从这个意某上讲,二者追求的目标是对立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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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00126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行终字第00345号。
2. 案由:不作为类案件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韦当,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员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法定代表人:詹小平,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翰旻;审判员:杨立辉;人民陪审员:李秋莲。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光辉;审判员:柳志敢;审判员:王真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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