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上海葡萄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司法权如何介入公司内部治理)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慧莉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确认了监事薪酬应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事项这一原则。同时,在尊重公司内部治理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监事支付相应薪酬,充分体现了“尊重公司自治、适度审慎干预”的商事审判原则。上述裁判规则具有很强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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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汪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葡萄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徐慧莉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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