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黄某等代位权纠纷案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的效力)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3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作彪 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与债务人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法官应正确甄别,确保债权人的代位权正当行使。至于本案,笔者从代位权的基础条件、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来判断诉争行为的性质。
1.代位权诉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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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代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田竹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桂宝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姚某。
二审委托代理人:孙桂宝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霞;代理审判员:钟静姝;人民陪审员:陈锦兰。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青;审判员:孙洁孙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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