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因诉淮安市财发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支付工程款请求权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罗岸伟

季璐

李志锋

田竹

法官解说
首先,对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由于其违反了相关建设工程管理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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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543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卢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罗岸伟、季璐,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淮安市财发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发担保公司"),住淮安经济开发区厦门路6号东附楼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工。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田竹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绿园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项目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建军;代理审判员:陈善珊;人民陪审员:陈锦兰。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华;审判员:阮明王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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