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杨某名誉权纠纷案 学术批判;名誉权保护;内容失实;主观意见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370号(2013年9月5日)
审理法官:

吕洪宁

王鸿云

姚玉

代理律师:

李有华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学术批评与名誉权保护的冲突问题,在判断特定学术批评是否构成对批评对象名誉权的侵犯时,需要厘清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要明确对学术批评进行司法审查的界限,也即司法审查的范围;第二是在可由法院审查的范围内,如何认定该学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1)和民一初字第0123号(2011年12月19日)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370号(2013年9月5日)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女,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
委托代理人张某(沈某之夫),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退休教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有华,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教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彤;审判员:王悦;代理审判员:霍全玺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洪宁;审判员:王鸿云;代理审判员:姚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