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网络虚拟主体;名誉权;损害赔偿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一终字第4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许素梅

李静

李金江

代理律师:

望开雄

法官解说
名誉权是以民事主体的名誉为客体的一项民事权利,也是人格权中具有人身利益和人身专属性的一项重要权利,受我国宪法、民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而目前多起网络主体名誉侵权案件的发生,引发了学界和司法实践对网络虚拟主体名誉权的讨论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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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10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一终字第459号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陆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独任制审判员:常迎。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素梅;审判员:李静、李金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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