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曹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过错;举证责任;侵权责任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2010)宝民一(民)再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孙晓红

葛宝琴

吴靓

代理律师:

张旭

庄丽生

法官解说
法官: 吴靓 单位:
1、关于肇事车辆是否存在套牌的问题。对机动车来说,识别车辆主要特征包括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等,这些主要体现在车辆注册登记、车辆本身特征以及车辆使用过程三个方面,因此法院分析肇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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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法院(2005)宝民一(民)初字第4146号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法院(2010)宝民一(民)再初字第2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束晓光。
申诉人(原审被告):淮阳县五洲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辉,淮阳县五洲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1966年7月8日生,汉族。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夏飞,男,1994年12月5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某(夏飞之母),女,1966年7月8日生,汉族。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夏铸九,又名夏铸久,男,1926年5月19日生,汉族。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兰英,女,1927年12月24日生,汉族。
以上四原审原告共同代理人:庄丽生,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1984年2月7日生,汉族。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晓,代理审判员盛丽娟,人民陪审员班东升。
再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晓红,审判员葛宝琴,代理审判员吴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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