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张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共同犯罪;既遂与未遂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饶平县人民法院(2010)饶刑初字第1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沈冰妹

法官解说
法官: 林镇福 单位:
本案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沈某某所从事的制假活动只是卷烟标识的的一道工序,做出来是半成品,没有制造完整的卷烟标识,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关于犯罪既未遂,我国《刑法》均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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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号:饶平县人民法院(2010)饶刑初字第162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0年7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因本案于2010年7月6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惠刚,审判员:林镇福林松茂
6、结案时间:2011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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