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0)饶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
3.当事人:
被告人:杜某
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杨楚程,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镇福;审判员:林松茂、盛培聪
(二)控方主张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0)第113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杜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我院依法予以判处。
(三)事实和证据
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杨某前因载游客回扣及门票一事发生矛盾,而对被害人杨某怀恨在心。2008年5月31日下午2时多,被告人杜某乘坐陈某的摩托车往樟溪镇厂埔村,当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杜某在樟溪镇厂埔小学前遇到被害人杨某,被告人杜某便以欠其几百元为由殴打杨某,被害人杨某被迫从身上拿出钱,并数出100元拿给被告人,被告人杜某又将被害人放在摩托车后架上的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有香烟、衣服、DVD碟片等物品)抢走后扔在路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公安人员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杜某到现场把黑色塑料袋拿回家,当晚打电话叫其弟弟杜某于第二天(2008年6月1日)送到樟溪派出所转交被害人杨某。案后,被告人杜某一直潜逃,至2010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饶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右耳廓、胸部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饶平县物价局估价鉴定:被害人杨某被抢的黑色塑料袋,内有GUIA香烟2条、南洋双喜香烟4罐、 DVD碟片40块、黑人牙膏1支、衣服8件,合计人民币39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08年5月31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我叫同事陈某3(厂埔人,为冰臼员工)开摩托车载我去冰臼,当我们开到厂埔村老学校附近时,大约15时50分,有三个人(一前两后,约有十几米)拦着了我们,其中在前面的那个人指着我说,我欠他几百块钱,我说我不认识你怎么会欠你钱,他就上来打我,打我的头部、腹部及胸口等部位,我想还手,其他的两人就上来威胁我,叫我身上有多少钱,多少还给他,否则就会被打。我就顺手在口袋里掏出点钱,数了一百块钱给他,又把剩余的钱放回了口袋,我准备拿起手机报警时,那个人就又抢了我的行李袋跑了,我就马上报警了,随后警察就到了,把我、陈某3还有其他两个人带到派出所。袋里有几件衣服、零食、手机充电器、4条香烟、4罐装南洋香烟、一串钥匙、两套DVD碟,以及一些日用品等物。我不认识那个人,没有欠那个人的钱。其他两人没有打我,只是抓住我的手臂。我身上被揍了十几下,头部和胸口感到疼痛。经辨认照片,杨某指出抢他东西的人就是杜某。
2、证人陈某的证言,我下午(2008年5月31日)14时初在钱东车站拉客,遇见了同在拉客认识的任之,他叫我载他到厂埔,我就这样载他到厂埔,任之一直没告诉我来厂埔做什么,他只让我载他到厂埔学校附近下车,再说到时什么时候回去再给我打电话,就这样我们就分开走了,我就去厂埔乡里的一个朋友,他名为陈某2,我们在一起谈论了家常,后来就说好出来外面走走,看看外面的果树什么的,我们大约走了半个钟头,到了厂埔学校附近的池塘边,突然听到身后任之叫住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停下后,任之扯住车后座的"光头",说"光头"欠他几百块钱,"光头"说不认识你怎么欠你钱,任书就打了他几下。我见此就上前拦住任之,劝他不要打人,同时跟"光头"说:"你欠他钱就还给他,免得被打",随后"光头"就掏出了点钱给任书,任之又把"光头"放在摩托车的行李袋取走了。我没有动手扯光头,任之拿走光头100元和一个装物品的乌色背心袋,我也没有举手拦陈某3的摩托车,车是陈某3自己停下来的。陈某2只是站在一边。任之叫我拉他到厂埔,我无对他收工钱,但他有说回来给我的摩托车加油。我不知道光头是否欠任之的钱,是在厂埔的小学前听任之说才知道的。任之拿走光头的东西后,我有打电话给他,叫他把东西拿来还给人家,他叫我到厂埔小学下把光头的东西拿来还给他,但我还行未到就被派出所同志叫住,到樟溪派出所调查。
3、证人陈某2的证言,今天(2008年5月31日)下午2时许,同村村民陈某到我家叫我一起到果园看果树的生长情况,我就和他一起去,看完后我和陈某就到厂埔老学校路边站,不一会儿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开过来,这时在离我们十几米远的地方有一个人拦摩托车让其停车,但摩托车不理会他一直往前开,这时拦车的人就叫我们赶紧把车拦住,于是陈某举手叫车停下来,停下来后就看到开车的人是和我同村的陈某3,车后座载着一个理"光头"的人,我不认识他,同时我看到在前面拦车的人跑过来对着"光头"说(他们似乎相识的)你欠我块钱到现在为什么不还给我,光头就说我怎么会欠你的钱,这时拦车的人就用手去抓光头的胸口,光头挣脱后就跑,拦车的人就在后面追,最后二人又在摩托车边上停下来,光头就说无欠钱,拦路的人硬说有,这时陈某就过来对光头说,你如果欠伊个钱就还伊,光头说我无欠伊个钱,不得已光头就在裤袋里拿出100元给伊,拦路的人拿了100元后又在陈某3的摩托车架上拿了一个乌色背心袋转身就跑。这时陈某3便叫我向拦路的人要回背心袋,我就说你拿走背心袋做什么,拦路的人不理我自顾往村里跑。陈某和我是同乡里人。
4、证人陈某3的证言,下午(2008年5月31日)约3时40分左右,我从樟溪车站在冰臼公园经理杨某到冰臼公园,当时行到厂埔路口时,有一男子(约40岁左右,身高约1.6米多)拦我的车,要我把车停下,我无理会他,我车慢慢往前开,约开有十几米远,前面看到我村二位村民(陈某和陈某2)站在路边,我就把车停下来,这时后面拦车的男子追过来,指着杨某说你欠我的钱为什么不还,杨某说我不认识你,怎么会欠你钱,然后两人就互相拉扯,这时陈某就说你如果欠他的钱就还给他,杨说我不认识他,我怎么会欠他的钱,杨和拦路的男子又拉扯了一会,杨就拿出一些钱,该男子拿着钱后又将我车架上的乌袋一并拿走,我看到该男子把乌袋拿走,就叫陈某2帮把乌袋拿回来,但该男子不理他,自己一直往厂埔村内跑去。
车是我自己停下来的,当时我见他俩是同村人就停下来,陈某和陈某2是否有举手拦车我确实无看着。
5、证人杜某的证言,2008年5月31日20时50分,我在汕头接到我兄杜某打电话给我,说他拍了一个汕头仔,这个汕头仔是个光头,是冰臼公园的负责人,我兄当时拿了他一袋衣服及几张零碎钱总共是一百元,他说这袋衣物放在他家门口是三轮车上,叫我拿去冰臼还汕头仔,说是汕头仔已经报警他不敢自己拿去还他。6月1日下午14时许,我找厝埔一个朋友陈某4带我去冰臼,想将这袋衣物及一百元还给汕头仔,到冰臼公园后,陈某4拉着一个光头的人说他是杨经理,就是被我兄杜某拍的人,我上前道歉并说我兄叫我将这袋衣物及一百元还给他,杨经理看也不看,他对我说这些东西拿去派出所,我只好离开将这些东西带到派出所。电话里我有问我兄为何要打冰臼公园的杨经理,我兄说以前他带家里人去冰臼公园玩,冰臼公园的杨经理硬要收他的门票,我兄跟他争执但最后还是有将门票的钱还给冰臼公园,我兄对这事一直记在心里,说以后一旦遇到杨经理就要拍他,并将钱讨回来。今天下午,我和厝埔陈某4从冰臼公园离开后到陈某4家里喝茶,陈某4跟我反映一件事,说以前我兄林任之曾经带几个女人和小孩到冰臼公园玩,我兄跟陈某4打招呼后就冲进冰臼公园,杨经理问陈某4是否认识我兄,陈某4说以前曾经认识,杨经理听后就叫我兄出来买门票,我兄不买,后来杨经理说我兄既然跟陈某4认识买半票算了,我兄不情愿地交了半票,说以后你就知,你得还我双倍以上的门票钱。
6、证人陈某4的证言,杜某2008年5、6月的一天雇了一辆摩托车过来找我,当天他带了以黑色袋子,叫我载他过去冰臼,他准备将东西还给冰臼的经理。我同意后就载杜某过去冰臼。我先引荐杜某给杨经理认识,后来杜某就先向杨经理道歉,在准备将那袋东西还给他,可是后来杨经理不接受,杜某就再叫我开车载他回家,到我的家里喝茶。我听他说前一天他兄在我们村后面拦住杨经理,并抢了杨经理的这袋东西。我与杜某从冰臼回来后就先到我家喝茶。在喝茶的过程中,我听杜某的介绍后就想起我几个月前在冰臼打工时的一件事,当时是黄金周,有一个人(后来我才知道就是杜某之兄杜某)开着一辆三轮摩托载着2个中年妇女以及3个小孩过来冰臼玩,不知是不是买有买够满票,杨经理就去拦住她,后来他们就吵了几句。因为当时游客比较多,我顾着大门口,就没有去听他们在吵什么,他们吵的地方离大门口有20多米。
7、被告人杜某的供述,2008年5月的一天,那天因下雨,无客源,我与陈某在钱东吃晚饭后,就相约到陈某家喝茶,后我就坐陈某的摩托车出发,到了下午14时多,刚好路过厂埔小学约200米处就遇到冰臼公园阿老被人用摩托车载着,就叫陈某将摩托车开到他前面,并立即要阿老下车,我已开始就骂他,他问我要干什么。我骂后就朝他的脸颊打了一下,被打后阿老准备用手机找人,我马上推了他的肩部,将他的手机推掉在地上,阿老弯腰下去捡手机还问我是不是要抢,说后自己就从裤袋拿出一些钱(具体多少钱我没有看清)丢给我,我没去捡,就再用手去打了他的脸部,打完就顺手拿了他的一袋东西(放在摩托车上),我先将这袋东西丢在地上,然后再拿起来,被我带回家。因为我之前载客去冰臼公园遇过他,他告诉我以后载客过来给我算半价,意思是想让我挣一半,之后我带老婆孩子过去游览时,他算我全票,我就为这事想找他算账。我们去厂埔路上我有告诉他这件事,然后刚好就遇到阿老。当时我有拿这袋东西(就是黑色背心袋,里面具体装什么我不知道),是我抛在地上后我再拿起来,然后被我带回家了,我放在停放在我家门口的旧三轮车上,也是我通过手机告诉我弟,叫他拿回去还给阿老。我怕被别人捡走,就自己带回家。阿老自己掏钱丢给我的钱我没有拿,但我不确定那黑色背心袋里面有没有钱。陈某只骂了他一句:"说话不算话",没有打他。
8、法医学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实经饶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右耳廓、胸部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9、物价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实经饶平县物价局估价鉴定:被抢的黑色塑料袋,内有GUIA香烟2条、南洋双喜香烟4罐、 DVD碟片40块、黑人牙膏1支、衣服8件,合计人民币390元。
10、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的基本概况。
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经过。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证人的户籍基本情况。
1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法律手续、逮捕手续等。
(四)判案理由
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人杜某当庭辩称其没有拿被害人1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陈某、陈某2、陈某3均证实了被告人杜某案发当天有拿被害人杨某的钱,证人杜某也证实说其兄杜某有拿被害人杨某的一袋东西及几张零碎钱总共一百元,故被告人杜某关于其没有拿被害人100元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黑色袋子其是先扔掉,后在公安人员走后才去拿回家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杜某在公安机关多次稳定供述了其将该袋物品扔在公路下,且当时陈某4有打电话给他,问他该袋东西扔到哪里,被告人也有叫陈某4去公路下找,证人陈某4也证实了其当时有打电话给被告人杜某,叫杜某把东西拿来还给人家,杜某叫其到厂埔小学下把东西拿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证人陈某4的证言能相互印证,故该辩解意见可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杜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杨某因前有矛盾而怀恨在心,并扬言要被害人还双倍以上的门票钱,案发当天在樟溪镇厂埔村遇到被害人以被害人欠其钱为理由而拦截、殴打被害人,并拿走被害人杨某的100元,抢走摩托车后架的黑色塑料袋并扔在公路下,后又打电话要求其弟将该袋物品及100元还给被害人,从事情发生的前因及案发当时及案发后的情况来看,被告人杜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确,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杜某主观上无事生非,客观上随意拦截、殴打被害人杨某,并强拿硬要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杜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可予采信;被告人杜某案发后打电话叫其弟杜某将物品交还给被害人杨某,并由其弟杜某向被害人道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无事生非,随意拦截、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饶平县人民法院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六)解说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被告人杜某拦截殴打被害人杨俊庭,并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形态接近于抢劫,但根据案发的前因,二人之间前因门票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扬言要被害人双倍付还门票钱的说法,案发当天被害人杨俊庭自己陈述其从身上拿出钱后数出100元交给被告人,其余的钱放加裤袋里,且其也曾拿出手机打电话,因互相拉扯而掉在地上,被告人也未拿走或有准备拿走手机的企图,按照抢劫罪的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行为过程中,应是尽可能多的占有他人财物。另外,案发当天被告人虽事先是与陈家惜一起到厂埔村,但有证据证实其二人到达厂埔村时就分开,在案发地点碰上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时是碰巧,其时被害人杨俊庭是坐陈惜海的摩托车,同行是二人,而被告人杜某未与他人通谋而欲以一人之力劫取他人财物,不合常理,从这一情节上看,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确,从被告人拿走被害人的黑色塑料袋后放在自家门口的三轮车上,又打电话叫其弟杜之华拿去还给被害人,从这一行为上看,被告人抢劫的主观故意也不明确,综合全案的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应是无事生非,客观上随意拦截、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林曼)
【裁判要旨】寻衅滋事罪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