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采集指纹、照片信息及请求行政赔偿案 采集指纹信息;实际影响;受案范围;行政诉讼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山市公安局法制科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行终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指纹作为特定的身份识别标记,因其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越来越多地为刑事侦查、社会治安管理、公安行政管理领域所使用。针对本案,笔者仅就社会治安管理中的指纹、照片信息采集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既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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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行终字第38号
2.案由:不服采集指纹、照片信息及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翠景花园×幢×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被告(被上诉人):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东明花园东顺街27号。
代表人:萧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山市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芸、审判员朱汉根、代理审判员李芳。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平、审判员刘良才、代理审判员孟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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