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年终奖;劳动争议;离职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一终字第21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潘中潮

孙礼会

马枫蔷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一例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案件涉及到仲裁时效、拖欠工资、社会保险、年终奖等诸多问题,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问题是企业离职人员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故笔者围绕年终奖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结合本案谈几点看法。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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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1)庐民一初字第110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一终字第218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杜某,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蔡兴莲,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杜某妻子。
被告(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王庆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宁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申俞,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胡玲
二审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潘中潮;审判员:孙礼会;代理审判员:马枫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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