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与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人身损害赔偿 管理维护义务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管理维护义务
文书字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民终字第1032号调解书
审理法官:

翟新权

庄云扉

覃卫东

代理律师:

王松

杨学明

王乐

法官解说
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等危险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违反上述义务致人损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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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泗洪县人民法院(2011)洪民初字第020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民终字第1032号调解书。
2、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诉人)孙某,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志,泗洪县孙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泗洪县青阳镇原种场四分场。
法定代表人胡某,场长。
被告(被上诉人)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2,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杨学明,江苏九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泗洪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系交通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乐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阳升,审判员:郁前昌,代理审判员:柏小凤。
二审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新权,代理审判员:庄云扉,代理审判员:覃卫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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