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诚泰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卓越钒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犯罪行为;表见代理;买卖合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犯罪行为与表见代理
文书字号: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攀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金涛

李涛

龚卫东

代理律师:

罗仲奎

曾勇

徐绍刚

法官解说
行为人的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是否还能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本判决亮点之一。本案是否能认定表见代理,关键在于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一“第三人与行为人的行为合法”应该如何理解。本判决从表见代理制度...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08)仁和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攀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
买卖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攀枝花市诚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仲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勇,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四川省卓越钒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绍刚,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松涛;审判员:赵谦、袁凯。
二审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金涛;审判员:李涛、龚卫东。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 年11月30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 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