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赵某犯抢劫案 抢劫罪;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因形迹可疑被盘问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1)新抚刑初字第000113号
审理法官:

刘展

罗晓楠

贾耕堮

代理律师:

王跃斌

王红梅

法官解说
首先认定自动投案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这...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案号:(2011)新抚刑初字第000113号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李刚。
被告人崔某,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2009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辩护人王跃斌,系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抚顺市技师学院学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辩护人王红梅,系辽宁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展;人民陪审员:罗晓楠、贾耕堮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