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诉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区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请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华丰化工厂

抚顺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1997)新行初字第10—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忠 单位:
在当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一些轻微伤害案件推脱不管甚至蓄意枉法的情况并不罕见,这不仅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特别是在我国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职权划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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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1997)新行初字第10—11号。
2.案由:公安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乔某,男,汉族,辽宁华丰化工厂工人。住抚顺市露天区。
委托代理人:陈万库抚顺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忠;代理审判员:薛景浩刘俭利
6.审结时间:199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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