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伪劣产品罪;罚金刑;既遂与未遂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连铁道责任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476号
审理法官:

韩学科

白韧

陈永丰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财产刑的执行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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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476号
2.案由:
销售伪劣产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鞠晓黎
被告人李某,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小学文化,系大连铁道责任有限公司金州站职工,住大连市金州区。因本案于2011年 10月26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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