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诉翟某、刘某物权确认案 不动产所有权;依据;合同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574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依据是什么?仅仅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否能够完全、绝对、充分的证明该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人?答案是否定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仅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的证明,是相对证明作用,而非绝对证明性,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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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574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藏克兰,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翟某,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谷文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洋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秦峰北京范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男,北京范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汤苏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万丽丽李晓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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