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赔偿案 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适用问题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2603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中引人关注的问题并非王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而是该案反映的审判实践中对于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举证期限问题的遗忘或僵化判断。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于赔偿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判断并无分歧,但在某分局提交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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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行初字第2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2603号
2.案由: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市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侯春哲,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唐某,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雄智;人民陪审员:倪凤清、刘素舫。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君慧;代理审判员:赵锋李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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