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与马某等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交强险;特种车辆;交通事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哈密市人民法院(2012)哈市民三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审理法官:

谢小军

阿依夏木古丽·阿不都

热依汗古丽·牙合甫

代理律师:

马中丰

佰军华

张元翔

法官解说
:
1、本案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或参照交通事故处理是本案法律适用的前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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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哈密市人民法院(2012)哈市民三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2。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中丰,新疆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佰军华,新疆哈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密地区钢兴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密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地址:哈密市建国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艾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元翔,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3、 审级:一审
4、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哈密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小军;代理审判员:阿依夏木古丽·阿不都;热依汗古丽·牙合甫。
5、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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