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刘某1离婚案 民事 离婚 精神类疾病
案由:
财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2)太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王斌

安洪生

魏德全

法官解说
本案为离婚纠纷,其中涉及的重点问题被告患有精神类疾病,此类案件在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略有增长趋势,具有普遍性,结合本案,谈谈对这一类案件的认识。在离婚案件中应首先考虑采用何种标准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所患者精神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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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2)太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2、案由:离婚
3、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王某1。
被告刘某1。
法定代理人刘某2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斌、代理审判员安洪生、人民陪审员魏德全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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