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林某买卖合同案 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异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再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林本春

郑彦

韦晓菁

代理律师:

冯少熙

法官解说
本案原、被告对涉案油品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涉案产品是否合格,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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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1)屏民初字第3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584号。
再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再终字第10号。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各方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张某,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林某,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少熙,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屏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天明;审判员:叶鸿图;人民陪审员:张婉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勇;审判员:许丽珍关萍。
再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本春;代理审判员:郑彦、韦晓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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