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福建元利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违约金;计算方法;难以确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本春

郑彦

韦晓菁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 30%为标准适当减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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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安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20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258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被申请人):林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肖霞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
二审委托代理人肖霞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
再审委托代理人肖霞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福建元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2,福建元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禹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开廉;审判员:林劲松、林志坚。
二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梓安;代理审判员:赖昌铅、易丽容。
再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本春;代理审判员:郑彦、韦晓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0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05月2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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