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福安市顶头学校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安民初字第568号
审理法官:

林劲松

叶晓明

杨胜

代理律师:

谢岩福

吴远方

刘少铃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
一、本案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界定
本人认为,教师职业具有相应的准入制度,原告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依法不得从事教师职业,但原被告因代课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调整。2002年2月,根据福安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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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安民初字第568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岩福、吴远方(实习),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祥寿,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福安市顶头学校,住所地福安市下白石镇顶头村。
法定代表人许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少铃,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劲松;审判员:叶晓明;代理审判员:杨胜。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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