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 口供 犯罪事实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三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华虹

朱峥

杨强

法官解说
在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时,要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运用原则,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全面审查及科学分析,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地认定。
本案被告人马某对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被告人李某在审判阶段对受被告人马某指使运输毒品予以翻供。因此法院如何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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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三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运输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87年4月9日生,回族,无职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小学文化,住同心县。2011年4月1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女,1982年9月6日生,回族,农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小学文化,住吴忠市利通区。2011年4月1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虹;代理审判员:朱峥;代理审判员:杨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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