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与李某、陈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过错;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建祥

曾梅麟

李新红

法官解说
一、关于本案事故责任承担者的认定问题。
本案事故是因为黄某1自行操作李某店里的切肉机切肉所造成的。首先,黄某1自行操作切肉机,并违反安全规范操作,在操作过程中直接用手伸入切肉机内清理肉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黄某1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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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1)梅江法民初字第60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19号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1,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原审被告)陈某,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新锐;审判员:卓慧萍;人民陪审员:陈瑞琴
二审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黄建祥;审判员:曾梅麟;代理审判员:李新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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