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诉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侵权 生产者;连带关系;侵权责任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2012年8月23日)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巫宇辉

姚翔

刘勇

邢嘉然

张志东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珠海市佳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商)是否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对于本次事故,陕西蓝通传动轴有限公司(零部件生产商)是否应与安徽华阳制造有限公司(汽车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车主吴维祥对本次事故应否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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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1)丰法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2012年5月4日);
二审: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2012年8月23日)。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1。
委托代理人:巫宇辉,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华阳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翔、刘勇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2。
被告(被上诉人):陕西蓝通传动轴有限公司(简称蓝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晓乾,陕西蓝通传动轴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嘉然、张志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垚;审判员:朱环道、胡海奎。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卓军;审判员:黄建祥;代理审判员:李新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05月0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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