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福建浩通塑胶有限公司诉高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赔偿责任主体;承揽关系;合并审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黄颖

余秋萍

陈长灿

代理律师:

任林鹏

滕乐群

陈武

李晓东

王丽忠

张立文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关于赔偿责任主体以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受害人王某1究竟是属于哪一方的帮工?关于帮工归属的确认就可以明确哪一方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高某与浩通公司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第三个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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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2)侯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1,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林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浩通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修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乐群、陈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2,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忠、张立文,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3,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增勤,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胡勤海,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忠贺,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剑飞;审判员刘景基;人民陪审员林秋英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颖;代理审判员:余秋萍、陈长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号。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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