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2012)滨汉民初字第3713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侯某
被告(被申请人):张某
被告(被申请人):佟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汉沽审判区
审判员:魏惜和
(二)诉辩主张
1.原告(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于1987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已成年。2012年7月,被申请人张某、佟某在辽宁省抚顺市民政机关登记结婚,二被申请人隐瞒真相,用虚假证件骗领了结婚证书,其行为是违法的。申请宣告二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诉讼费由二被申请人负担。
2.被告(被申请人)辩称
张某:对申请人所诉二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无争议。用假证明办理了与被申请人佟某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亦属实。但前提是为了申请房贷才与申请人办理了假离婚。后因被申请人佟某催我去办理结婚登记,无奈之下就用了假证件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同意申请人要求判决二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佟某:二被申请人登记结婚前,被申请人张某明确告知其与申请人已经协议离婚,被申请人张某用假离婚证及户口骗领结婚证书的情节,我并不知情。另我并未强迫被申请人张某成婚。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隐瞒真相,用伪造证件骗领了结婚证书与事实不符,我无任何责任,对此婚姻,我是受害者。我保留向有关单位举报被申请人张某骗贷以及自诉其重婚罪的权利。
(三)事实和证据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区经公开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于1989年2月17日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2年7月16日,在被申请人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张某持假户口簿与被申请人佟某在辽宁省抚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后因申请人发现二被申请人登记结婚,遂诉诸本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结婚证,证明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2.用于二被申请人登记结婚的户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张某以假户口登记卡与被申请人佟某进行婚姻登记;
3.辽宁省抚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结婚证,证明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且时间晚于天津市河北区颁发的时间;
4.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档案馆提供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在改档案馆没有婚姻登记的记录。
(四)判案理由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区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陈述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登记结婚后,被申请人张某在未依法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持假户口簿与被申请人佟某在辽宁省抚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其行为构成重婚。
1.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仍处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到天津市河北区进行的相关调查证明,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1989年2月17日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后并无其他变更登记。
2.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曾通过使用假离婚证的方式申请房屋贷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据以遗失当时的办理假的证件,但二人陈述同时表述了这一点。
3.被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佟某于2012年7月16日在辽宁省抚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其行为构成了重婚。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张某在与申请人刘某的婚姻尚处存续期间,又与被申请人佟某进行了婚姻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符合申请婚姻无效的法定条件。
4.被申请人张某承认在未告知被申请人佟某其未离婚的前提下,用假户口登记卡在辽宁省民政局登记。被申请人佟某亦提出其在以为被申请人张某已协议离婚的前提下,才提出与被申请人登记结婚。二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且有假的户口登记卡佐证,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佟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申请人登记结婚。
(五)定案结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登记结婚后,被申请人张某在未依法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持假户口簿与被申请人佟某在辽宁省抚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其行为构成重婚。申请人要求宣告二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佟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交纳本院),由被申请人张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申请人。
(六)解说
1.婚姻无效之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忠实,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重婚的,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效婚姻在法律上是自始无效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无效婚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依协议处理;处于重婚的情形下,这种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是无效婚姻中规定最为严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七条规定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其中因重婚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中不仅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包括基层组织,主体范围大于其他三种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亦规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立法对于重婚这种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并通过扩大申请主体范围等方式遏制、制裁这种现象。
另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佟某亦对被申请人张某提起了刑事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2.浅议 "政策性离婚"
本案中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曾以假离婚的方式,办理房屋贷款,以规避缴纳二套房房贷税款;事实上,正是这种"离婚"契机,使得被申请人佟某对于张某已经离异信以为真,被申请人亦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得了标明"离异"字样的户口登记卡,骗过了婚姻登记部门,为其进行了二次婚姻登记。
"政策性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等非常规方式来规避政策,以达到避税、获取优惠房贷利率等目的。这种政策性离婚(俗称假离婚)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并没有真正在法律意义上离婚,而是通过使用假离婚证等方式来规避政策;另一种则是双方先通过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在法院调解离婚,待获取利益后再复婚。本案中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就是使用第一种方式来获取优惠的房贷利率的。这种政策性离婚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稳定的婚姻家庭制度,滋生了新的矛盾和纠纷;另一方面,影响了相关政策的施行力度,进而影响社会管理秩序。事实上,这种政策性离婚虽然一时间可以为双方当事人获得利益,但是其带来的风险也是不可小觑的。
以制作假证的方式,获得相关优惠政策的适用,一方面作假的夫妻有逃税的嫌疑,另一方面他们有涉嫌伪造国家印章、公文罪,存在被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对于第二种形式的政策性离婚,由于离婚本身的私密性,以及夫妻感情自由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法律上判断是否是假离婚是困难的。但是,在这种形式中,夫妻双方在法律上是真正解除了婚姻关系,由此可能使双方产生极大的感情风险、财产分割风险。例如,夫妻间私下达成了假离婚的协议,但在离婚协议中却没有明示财产的分割状况,如果有一方改变主意不再复婚,这种私下的协议很有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而另一方只能面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窘境。
(洪金秋)
【裁判要旨】夫妻之间应当忠实,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重婚的,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效婚姻在法律上是自始无效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无效婚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依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