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荣县双石镇平坦村7组诉赵某等农业承包合同案 民事 农业承包合同 提前发包 处分权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

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虞跃平

李德权

宋小勤

法官解说
本案的核心问题为:1999年8月6日,荣县原李子乡平坦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某签订的关于冯家嘴塘2006年6月1日起至2032年5月30日的承包合同是否合法。
对此争议问题,应从以下两方面分析:第一,案件发生的年代具有特定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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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荣县人民法院(2006)荣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
(三)诉讼双方
再审第三人(原审案外人、申诉人、上诉人):荣县双石镇平坦村7组。
负责人:龚兰英,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相,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被申诉人、被上诉人):赵某,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务农,住荣县。
委托代理人:张明友,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被申诉人、被上诉人):荣县双石镇农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永久,该中心主任。
再审第三人(原审案外人、被上诉人):荣县双石镇平坦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罗国煊,该村村主任。
(四)再审情况
上诉人荣县双石镇平坦村7组因与被上诉人赵某、荣县双石镇农业服务中心(现名为荣县双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简称双石镇农业中心)、荣县双石镇平坦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平坦村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06)荣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自检民行抗字(2010)8号民事抗诉书,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自民抗字第2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1年12月2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作出(2011)自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荣县人民法院(2006)荣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荣县人民法院重审。再审中,荣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荣县双石镇平坦村7组及平坦村村委会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荣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荣县双石镇平坦村7组不服,提起上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自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再字 3号民事判决。
1.审级:二审。
2.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培根
再审法院: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虞跃平;审判员:李德权;审判员:宋小勤
再审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舒慧;审判员:邓晓春;审判员:郭庆春
3.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7日
再审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9日。
再审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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