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被告舒某离婚后财产案 民事 离婚 财产分割 一事不二理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2012)雅民终字第324号
审理法官:

周正斌

刘琼

周玉蓉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本案通过审理,一审认定原告享有诉争房屋一半的所有权,二审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针对此案,有三种处理意见:一是原告彭某、被告舒某在离婚时,原告彭某自愿将其房产应得的部分赠予其儿子舒某耀,在一年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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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名山民初字第200号
二审裁定书:(2012)雅民终字第324号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彭某(被上诉人),女,生于1964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被告舒某(上诉人),男,生于1963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代先洪。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正斌;审判员:刘琼;代理审判员:周玉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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