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 职务便利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38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问题。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主体方面,被告人郑某、闫某是宝宸公司的员工,符合职务侵占罪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体资格;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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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386号
2、案由:职务侵占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翼。
被告人郑某,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无业。
辩护人林乐漂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外来务工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钟莉
审结时间: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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