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确诊之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

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

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2)霞民初字第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进仓

刘建平

阮斌

代理律师:

江大成

黄作权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原告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项目及金额的确定问题。
针对争议焦点1、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本起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0年2月16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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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2)霞民初字第92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江大成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作权,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进仓;审判员:刘建平阮斌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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