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3等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身体健康 伤害行为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2)龙新刑初字第4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定华

崔秀闽

连晓霞

代理律师:

熊凤龙

陈树荣

罗石金

冯昆远

法官解说
本案中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而引发侵权赔偿纠纷,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务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本案解决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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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2)龙新刑初字第4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熊凤龙,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罗某3,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树荣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罗某,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闽西监狱干警。
被告人吴某2,男,1993年2月06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罗石金、冯昆远,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3,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XX年华娱乐城经营者。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温某,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XX年华娱乐城负责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定华、代理审判员崔秀闽、人民陪审员连晓霞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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