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龙岩市新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案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法定职责;生育保险基金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2)龙新行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钟福明

郑建华

方雪英

法官解说
本案形式上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作出履职之诉,审理本案的角度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被告是否具有原告所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二是被告有否履行上述的法定职责。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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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2)龙新行初字第9号。
2.案由: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钟福明,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雪英,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龙;审判员:陈淑玲、人民陪审员:郭静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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