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孔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自首;现场逮捕型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406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实践中,该项规定可以称之为"现场待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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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58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4067号裁定书。
(二)案由:寻衅滋事。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孔某、林某、潘某、赵某、兰某、李某。均因本案于2013年1月7日被逮捕。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海菲;人民陪审员:张金海、董福利。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伟;代理审判员:周维平相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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