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1诉夏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买卖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25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爱梅

李邓洲

法官解说
无权处分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问题。出卖人出卖自己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标的物,对于买卖合同及物权变动效力的认定,对出卖人、买受人和标的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均有较大的影响。根据民法理论,法律行为可分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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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472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256号判决书
2.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审被告(上诉人)夏某,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孙某(夏某之母),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爱梅,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常某1,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满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邓洲,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常某2,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独任制审判:审判员:卢志成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牛旭云;审判员:刘丽;代理审判员:刘国俊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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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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