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吕某海域使用权案 合同变更;违约责任;法律变动;海域使用权变更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

大连长海县诚信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2013)大海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邰洪义

应劲锋

肖艳

代理律师:

翟云岭

法官解说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天数为67天(计算方式为2010年11月17日至2011年3月5日共109天,扣除合同约定的30个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3)大海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海域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翟云岭,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王呈开,大连长海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大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邰洪义;审判员:应劲锋、肖艳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