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 犯罪未遂 职务之便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州市高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刑二终字第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武孝奎

彭俊生

法官解说
本案体现了对新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及侦查人员出庭制度进行运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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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2)天刑二初字第21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刑二终字第5号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常州市高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辩护人武孝奎、彭俊生,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晓星;人民陪审员:潘敏坚、徐白露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审判员:陈静;代理审判员:张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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