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新县锰业总厂矿产公司诉韦某租赁合同案 租赁合同;承租人;解除合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大新县锰业总厂矿产公司

广西大新县锰业总厂矿产公司

广西大新县锰业总厂矿产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秀

覃宇波

黄道平

法官解说
(一)关于缺席审判如何认定原告证据的问题。民诉法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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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63号判决书。
(二)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大新县锰业总厂矿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农某,广西大新县锰业总厂矿产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某,广西大新县锰业总厂矿产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西大新县锰业总厂矿产公司出纳。
被告:韦某。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秀;审判员:覃宇波;人民陪审员:黄道平
(六)审结时间: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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