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440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08日)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原石骑马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超峰,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主审法官:刘奕麟书记员:吴有良
(二) 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原石公司诉称:2012年5月12日,原告会员在辰花路边遛马,马匹沿人行横道线通过辰塔路时,适逢被告徐某驾驶沪CXXXX3轿车沿辰塔路快速通过,被告徐某刹车不及与原告马匹相撞,致原告马匹头部受伤不治身亡。故原告起诉:其损失范围为马匹损失130,000元、治疗费4,650元、运输费用22,000元、饲养费120,000元、营业损失40,000元,要求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辩称
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徐某共同辩称: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是由动物造成的侵权,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徐某没有重大过失和过错,原告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所有人,在此过程中没有尽到看护和管理的义务,应承担全部的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16时40分许,被告徐某驾驶沪CXXXX3轿车沿辰塔路东侧中间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在通过辰花路路口时,适逢一匹无人牵带的马(属原告所有)在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奔跑至此,被告徐某刹车不及与马相撞,致车辆损坏、马受伤。之后,马不治死亡。事发后,松江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形成的原因是:在被告徐某驾车行进过程中突然遭遇无人牵带的马奔跑至面前,被告徐某刹车不及与马相撞。无证据证明被告徐某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行为,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沪CXXXX3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徐某,该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月16日零时起至2013年1月15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另查明,被撞马匹名叫"土豆",系原告2008年购买,背高约160厘米,重约五六百斤,未经会员认养,主要向客人提供骑马服务、会员活动等。根据原告公司要求,会员遛马时需有教练陪同。事发时系会员陈某在遛马,当时仅其一人在场,教练距离事发地点较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
2、被告徐某驾驶证、行驶证、保单,证明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及投保信息;
3、照片,证明在事发地点,一匹有缰绳拴住的马匹被撞倒在地;
4、购马付款凭单、动物防疫合格证、马匹来源及购买证明,证明马匹购价130,000元;
5、交强险条款、商业险条款,证明依照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属于意外,故其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徐某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构成侵权以及两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徐某是否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原告存在损害事实、原告的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后,松江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同时明确无证据证明被告徐某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行为,也未认定被告徐某存在车速过快的行为。原告作为马匹的所有人,应当对马匹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所有的马匹在无人牵带的情况下突然奔跑至事发地,超出了正常人的正常预估范围,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故原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及马匹死亡本身应当负有责任。综上,根据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徐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和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中明确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事发前,沪CXXXX3车辆已在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现有证据,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被告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因马匹被撞产生损失符合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范畴,故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由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在强制保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原石骑马俱乐部有限公司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原石骑马俱乐部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计3,025元,由原告上海原石骑马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六)解说
本案审理的特殊性在于两方面,一是"受害人"特殊,因而导致原、被告在主体地位上具有特殊性;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对畜力车上路作了规定,而关于马匹能否上路等尚存在法律空白。因此,本案虽是一起因动物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但又不同于一般的饲养动物侵权案件,如何"归责"成为案件裁判的关键。
一、归责原则的适用
"归责",是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对行为人应依何根据追究其法律后果的过程。这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中,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类型外,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要处理的是马匹所有人因事故造成马匹死亡而主张的侵权责任赔偿,有别于车主因马匹造成车损而主张的侵权责任赔偿,后者属于法律专门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因此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在适用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是截然不同的。在确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侵权责任的构成需满足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过错是归责的基础,换言之,一般侵权责任对行为人是相对宽松的,仅对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意识支配下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的主观意识形态包括故意及过失,故意是明知损害结果的发生而特意追求,通常在判断时是较为明显的。而对于过失的判断,一般以"预见可能性"为标准,即按照"正常人""一般注意"的情况下,能否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能够预见而由于放任或过于自信等心理状态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才构成过失。当然,判断"预见可能性"也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能力、行为环境等因素综合评判。无论故意或过失,都需要由原告来举证。本案马匹在"城市道路"上在无人牵带的情况下"突然奔跑"至事发地,显然超出了一般民众的正常可预见范围,而被告徐某亦是在正常行驶的状态,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徐某存在过错,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也无法支持。
二、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中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见,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是强制性的,无论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对事故发生有责亦或无责。因此,即使被告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因该车辆造成的"第三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马作为有生命的个体,应参照"人身伤亡"还是作为"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二是因马匹死亡造成的"间接性"损失是否应予赔偿。首先,从原告的主体地位出发,作为马匹所有人,其通过马匹的饲养与使用获取收益,尽管马不能作为普通的"物",但可从广义上理解为原告的财产性权益,从这一角度出发,马匹的"治疗费"显然无法获得支持。其次,马的价值本身是可以评估的,但作为动物,无论是天然孳息或是法定孳息,其所能带来的收益是难以预估的,如果要计算此类损失,超出了赔偿义务人可预见的范围,也有悖侵权损害赔偿"填平"的原则。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无责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刘奕麟)
【裁判要旨】动物所有人,应当对动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动物在无人牵带的情况下突然奔跑至公路,造成交通事故,超出了正常人的正常预估范围,在事故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动物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及动物死亡应当负有责任。对动物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应以财产损失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