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王某1、张某2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 共同犯罪 累犯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常州市克迈特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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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163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旭东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劳务派遣工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以及对"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问题。保安"监守自盗"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差异、个案中作案手段不同等原因,有的法院将其定性为盗窃,有的法院将其定性为职务侵占。本案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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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163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1977年4月10日生,原系常州市克迈特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保安。
被告人王某1,男,1971年2月10日生,原系常州市克迈特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保安。
被告人张某2(曾用名张某3),男,1985年3月26日生,废品收购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吴旭东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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