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张某1等人组织卖淫案 组织卖淫罪 协助卖淫 共同犯罪
案由:
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1468号
审理法官:

高桂芳

张静

方学才

代理律师:

王京金

张凌波

高军荣

冯露露

周闻超

法官解说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四名被告人非为会所实际控制人,仅为会所的工作人员,其招揽、接待嫖客、安排性服务的行为是定协助组织卖淫罪还是组织卖淫罪;二是本案卖淫次数就低计算,仅四月份卖淫次数达571次,四月份至五月份的非法获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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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1468号。
2、案由:组织卖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谈小锋。
被告人:韩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4日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京金,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女,因本案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凌波,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崇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军荣,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露露,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曾用名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闻超,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桂芳;代理审判员:张静;人民陪审员:方学才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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