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赵某1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拾得物买卖过程中致人损害赔偿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11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关于拾得物,在理论与实务界更多研究的是拾得物的所有权、灭失毁损后的责任承担等。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则在于拾得物买卖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责任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1、拾得人对遗失物享有的义务
遗...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1106号判决书。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迟某(系王某之儿媳)
委托代理人:齐某。
被告:赵某1。
被告:赵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洋;代理审判员:杨丽;人民陪审员:孙玉芹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